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即被告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訴人即被告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萬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美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上訴人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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