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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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債務人當初設定抵押權時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借據等,影本即可)。
(二)請補提所有拍賣土地謄本之原本。
(三)請補提所有債權欠繳明細表並釋明收訖息日。
(四)請補提債務人、相對人所有戶籍謄本。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