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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