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子女教育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內容(包含計算方式與是否為兩名子女之費用及提出相關單據),並陳報聲請人之前夫是否有分攤上開子女教育費。
二、分項陳報聲請人支出水電、房屋租金、電話費之數額,並請提出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聲請人因住居於胞弟之房屋,須幫忙支付相關費用。請陳報該房貸內容為何?與聲請人之弟之間如何分擔?尚餘貸款數額及期數為何?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全家膳食費為7,500至8,000元,請分項釋明聲請人本人及子女之膳食費計算依據為何?
五、請詳細陳報子女之扶養費數額為何(是否包括前開教育費)?另於前述子女教育費外,就此扶養費部分聲請人前夫是否分攤?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