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議賢
莊瑞娟 黃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1.15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