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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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07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8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