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霍玉樹
崔海川 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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