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