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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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聲請人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系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
二、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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