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延樹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延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延樹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林延樹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林延樹因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共11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6有期徒刑1年1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3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9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易字第2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1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及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6之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8、9之有期徒刑1年2月及附表編號10、11之有期徒刑1年2月與附表編號7之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2年10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附表:受刑人林延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99年3月27日│101年2月4日至101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0號、│││102年度偵字第4152號、│102年度偵字第4152號、│102年度偵字第4152號、│││第4425號│第4425號│第44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102年度易字第8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828號│102年度執字第5829號│102年度執字第5829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徒刑2年10月)│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4日│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11號│101年度偵字第7682、848│101年度偵字第7682、848││││4、9450、16628號│4、9450、16628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6號│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6號│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1日│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92號│102年度執字第8513號(│102年度執字第8513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2年10月)│刑2年10月)│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2月27日前之某日起│101年2月27日││││至101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26號│102年度偵字第12834號│102年度偵字第12834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9日│102年8月14日│102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9月9日│102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850號│102年度執字第10757號│102年度執字第10757號││││(編號8、9定應執行有期│(編號8、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編號│10│11│├────────┼───────────┼───────────┤│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8日│101年2月間起至102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955、13│102年度偵字第12995、13│││119號│11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543號(│102年度執字第10543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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