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張火城 訴訟代理人 張坤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坤灯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200,700元【計算式:5,637㎡(土地面積)×1,100元(109年公告現值)=6,200,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59,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