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債權人 卞慶鴻 債務人 鄧山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00,000元│自民國92年6月2日起│按年息5%計算│├──┼───────┼──────────┼────────┤│002│70,000元│自民國92年6月2日起│按年息5%計算│├──┼───────┼──────────┼────────┤│003│62,000元│自民國92年6月3日起│按年息5%計算│├──┼───────┼──────────┼────────┤│004│90,000元│自民國92年6月9日起│按年息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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