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元之逾期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分別按當月租金欠額之千分之五加計違約金,最高加計至當月租金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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