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並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3、
711、1589、1809、1810號被告林昱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3、711、1589、1809、1810、3016、5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偵查案號1白色透明結晶2包⒈總毛重2.58公克。⒉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淨重1.834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1.83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卷第4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2白色透明結晶1包⒈淨重2.885公克,取樣0.031公克,驗餘淨重2.854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11號卷第3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711號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⒈淨重0.6329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6315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6781號卷第45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589號4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⒈總淨重5.0704公克,取樣0.0056公克,驗餘總淨重5.0648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卷第43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809、1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