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祐承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祐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祐承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7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12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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