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鄧筑云 相對人 施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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