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 王立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4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又本件據聲請人陳報先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然未成立協商,請補正說明為何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書面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2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稅局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提出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或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所謂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又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
五、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2年6月至104年6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6月至104年6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八、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繕食費8,000元、房租10,000元、交通費1,200元等項,是否為目前之支出情形?除此之外,有無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係指包括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亦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一併陳報供參。(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均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民法第1114條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又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2年6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一併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