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425號聲請人 詹忠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4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2│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3│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4│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5│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6│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7│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8│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09│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0│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D-0000000-0│股票│1│100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2│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X-0000000-0│股票│1│250│││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3│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89NX-0000000-0│股票│1│537│││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4│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090NX-0000000-0│股票│1│235│││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01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16│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