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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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欽指定辯護人歐斐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偉欽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偉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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