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點二五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並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