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世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義祥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5,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