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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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佑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百八十天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一百八十一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