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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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