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清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姚宜姈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吳春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崇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790元,總清償金額為488,88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8.5%,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
102司執消債更24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16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中,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12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依
其提出之101年11月至102年11月薪資證明,其每月平均薪資加計加班費、獎金及津貼為26,814元〈計算式:(20328+24047+31603+27223+41962+30367+29159+30
463+21310+25288+21973+22064+22792)÷13=2681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有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及出勤紀錄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爰以26,814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 陳報 尚須與其3名弟妹共同扶養其父鄭○財(00年生
)及母鄭楊○好(00年生),查鄭○財名下雖有不動產,然其與鄭楊○好101年度均查無所得,亦查無勞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尚不足以供渠等生活費用,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鄭○財為輕度聽障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3,500元,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存摺影本在卷可憑,則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
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為4,560元〈計算式:(00000-0000+10869)÷4=4560〉,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各為2,000元,未逾上開金額,爰以每月4,000元列計債務人此部分之支出。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父所有之房屋,其陳報尚
須補貼其父每月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費用,並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租金補貼後,僅餘11,024元(00000-0000-0000-0000=11024),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6,79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5%││5.債務總金額:5,750,525元。││6.清償總金額:488,88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31,823│628│45,216│││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202,825│240│17,28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74,243│206│14,832│││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34,895│277│19,944│││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13,514│488│35,136│││股份有限公司││││├──┼────────┼─────┼─────┼────┤│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03,682│595│42,840│││有限公司││││├──┼────────┼─────┼─────┼────┤│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509,187│601│43,272│││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8,878│790│56,880│││股份有限公司││││├──┼────────┼─────┼─────┼────┤│9│富全國際資產管理│560,883│662│47,664│││股份有限公司││││├──┼────────┼─────┼─────┼────┤│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25,757│385│27,720│││股份有限公司││││├──┼────────┼─────┼─────┼────┤│1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34,696│277│19,944│││股份有限公司││││├──┼────────┼─────┼─────┼────┤│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969,810│1,145│82,440│││股份有限公司││││├──┼────────┼─────┼─────┼────┤│13│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3,277│157│11,304│││份有限公司││││├──┼────────┼─────┼─────┼────┤│14│磊豐國際資產管理│43,956│52│3,744│││股份有限公司││││├──┼────────┼─────┼─────┼────┤│1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44,976│171│12,312│││公司││││├──┼────────┼─────┼─────┼────┤│1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98,123│116│8,352│││有限公司││││├──┼────────┼─────┼─────┼────┤│總計││5,750,525│6,790│48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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