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43號聲明人 冷美蓉 被繼承人 沈許愛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沈許愛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
三、經查,被繼承人沈許愛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聲明人冷美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冷美蓉係被繼承人沈許愛之子 沈庭慶 之配偶,依法並非被繼承人沈許愛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