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巧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該本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陳明義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89年3月10日│100,000元│591153││││簡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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