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楊紅選任辯護人陳雅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9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莊楊紅與告訴人 黃東信 係嫂叔關係,因故素有芥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將房門上鎖,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17時許,在渠等共同所有之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持鐵鎚敲打告訴人位於1樓房間之大門,造成該鐵門多處凹損、鎖頭亦遭破壞,而使該鐵門失去效用且減損鐵門之完整性及美觀、保護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08年
6月13日具狀對其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