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田善云
廣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善云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 田廣榮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1,806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民國(下同)101年11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3,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息百分之2.83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田善云自101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81,8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田廣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8920│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2│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71920│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3│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8375│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4│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1375│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5│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5218│廣榮│6月日29起│0月日31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6│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5218│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7│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5240│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008│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5540│廣榮│6月29日起│0月31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1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920│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920│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375│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375│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18│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18│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40│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田善云、田│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540│廣榮│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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