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原告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徐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俊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24日以「汽車防側撞監視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8972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年10月30日以(
101)智專三㈡04182字第101211792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靜雯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