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品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品鈞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1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