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楊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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