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41號聲請人 陳天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施秀鶴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施秀鶴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