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淑絹
吳德源
一、債務人林淑絹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德源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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