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翰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政翰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部分,備註欄原記載「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18號」,應予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19號」),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並且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本院卷第8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2/06108/12/04109/01/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3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1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86號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判決日期110/01/12110/01/29110/01/29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86號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24110/08/23110/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6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1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19號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09/05108/09/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3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91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日期110/03/31110/04/0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91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23110/04/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9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0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