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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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良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良誠發給支付命令,惟提出之契約書及約定條款模糊不清,不能辨識其關於金額及利息等約款。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