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釋陽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釋陽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釋陽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收受前揭臨時召集令後,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未按時報到回役,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