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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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鄭志宏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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