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30號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2,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