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心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心慈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案件繫屬後,已於101年7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足憑,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