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戴蘇富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漾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情形,爰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拍賣抵押物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建物附表:
┌─┬──┬───────┬────────┬─────────────┬────┐│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946│地號: 惠來 厝段│住家用│總面積:143.99│陽臺:21.13│全部││││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雨遮:7.70│││││0000-0000。│層數:006層│二層:143.99││││││何厝段│層次:2層│││││││0000-0000│││││││├───────┤│││││││臺中市西屯區櫻││││││││城三街10號2樓│││││├─┴──┴───────┴────────┴───────┴─────┴────┤│共有部分:惠來厝段00000-000建號**439.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02。(含停車位編號4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6)│└────────────────────────────────────────┘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