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以代羈押,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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