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 柯坤賢 相對人泰昌順遠洋商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2月6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逾期按每日1,200元計算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1年11月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林園│王公廟│ 苦苓腳 │1204│建│804.00│萬分之33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考│├─┼──┼───────┼───────┼──────┼───────┼──────┼───┼─┤│1│705│高雄市林園區中│高雄市林園區王│鋼筋混凝土造│1層:34.75│陽台:12.18│全部│││││門路159號│公廟段苦苓腳小│10層樓房第1│2層:47.95│花台:4.14│││││││段1204地號│、2、3層│3層:47.95││││││││││騎樓:15.27││││││││││合計:145.92││││├─┼──┼───────┼───────┼──────┼───────┼──────┼───┼─┤│2│759│上開建物共有部│同上││1,374.00││萬分之│││││分│││││2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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