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5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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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5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清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清東於民國103年3月25日21時至2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1住處飲用高粱酒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可知悉上情,猶於翌(26)日1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高雄市○○區○○路南向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1時許,行○○○區○○路○巷○○○號前時,因酒醉注意力、反應力、控制力欠佳,不慎自摔倒地肇事,吳清東經送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療,警方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2時20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9毫克,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吳清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表,而依前述酒精測試值所示,被告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確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
3.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15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於100年間,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2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4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醫院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車自摔倒地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就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於現場警方對之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被告本件犯行,係因駕車肇事後經警方在醫院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檢驗,查知被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駛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此有被告之103年4月6日警詢筆錄1份足憑,是被告承認犯罪,係在行為經警查知後所為,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駛車輛之重大危害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業已凝聚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政府亦因應前述共識,而依序於102年3月、6月先後提高行政罰則及刑事罰,並透過教育、宣導等方式廣為傳達週知,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無視於此,仍在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此舉已對於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嚴重之潛在威脅,且因前述行為,自摔肇致交通事故而致自己受傷,難謂未發生實害,誠屬不該。復考量除前揭論以累犯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故本件已為被告第3次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名,其歷經前案,卻未能反省警惕,竟再犯本件同類之罪,益徵其輕忽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心態,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