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2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伸縮長勾竿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2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5月22日確定,104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伸縮長勾竿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榮訓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2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5月22日確定,104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伸縮長勾竿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 陳明 在卷,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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