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金簡字第13號
原 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林宜勳
張雅媛
被 告 王梅香
被 告 陳國榮 (0000000追加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受僱人於處理買賣本件期貨及選擇權商品時
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101年8月
3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05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6966號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