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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