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