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
陸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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