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靜芳 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未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38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380元(即7×34×10-1,000=1,38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銀行公會債務協商部分:㈠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㈡還款證明文件影本(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
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㈢何時毀諾?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⒈提出最近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或民國101
年上半年度扣繳憑單: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 陳明 。
⒉提出近1個月申請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⒊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應附其計算公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請釋明。
㈡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保險期間
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㈢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5月29日起至101年5月29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最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金額(註:受扶養人領取之補助應與聲請人之收入區隔)。
⒉提出聲請人配偶 劉陽仁 、子女 劉恩慈 及 劉宜頻 ,近1個月申
請之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⒊聲請人配偶劉陽仁、子女劉恩慈及劉宜頻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劉陽仁、子女劉恩慈及劉宜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