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與 邱豔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本件聲請利息起算日「民國107年6月10日」是否為誤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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